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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开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钟明与陈国兴、吴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钟明,陈国兴,吴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徐钟明。委托代理人何晨(受徐钟明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兴。被告吴陆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钟明与被告陈国兴、吴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钟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