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程少英与白城市公共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35号被执行人白城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国军。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白城市公共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劳人仲案字(2015)34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白城市公共汽车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48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45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