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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陶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陶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江某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