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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桂波与惠州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波,惠州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王桂波。委托代理人刘帮新、刘金郎,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小罗公路山塘窝。法定代表人戚立冬。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波诉被告惠州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5年8月10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其公司实际办公经营地在惠州市惠城区(营业执照住所地也准备办理变更手续),本案应由实际办公地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起,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在博罗县,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惠州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