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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与朱忠文、汤世发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朱忠文,汤世发,徐书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92号原告: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忠文,男。被告:汤世发,男。被告:徐书付,男。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崔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与被告朱忠文、汤世发、徐书付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