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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行诉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荣寿、徐爱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寿,徐爱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诉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荣寿,退休工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爱银,退休工人。上诉人李荣寿、徐爱银因诉安徽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不履行信访复核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诉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李荣寿、徐爱银已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省国资委履行行政督办落实告知,复核解决的法定义务;就上述事项,原审法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以李荣寿、徐爱银系省国资委监管的安徽军工集团下属企业的退休职工,其所要解决的系其与隶属单位之间存在的有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15)庐行诉初字第00007号不予受理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荣寿、徐爱银现基于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书面告知,其仍坚持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李荣寿、徐爱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裁定:对李荣寿、徐爱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李荣寿、徐爱银上诉称:1、李荣寿、徐爱银是省国资委监管的安徽军工集团下属企业安徽国防工办工贸公司的退休职工。李荣寿、徐爱银的信访程序是按照《信访条例》所规定的答复、复查、复核三级程序进行的。其信访事项已进行到复核程序,可至今省国资委未履行复核告知的法定职责。2、依照《信访条例》第35条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11条规定,只有省国资委履行复核告知的法定职责,才能克服现在“踢皮球”现象,才能畅通信访程序。3、本案是维护合法的信访程序,不是解决有关问题的重复起诉。本案李荣寿、徐爱银诉请是要法院审查信访的程序,即省国资委是否履行复核告知的法定职责,与前面的诉讼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畅通信访程序,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国资委对李荣寿、徐爱银的信访复核与否,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与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庐行诉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基于的诉求基本相同,均系李荣寿、徐爱银要求省国资委履行其要求的信访复核告知职责,原审法院认为李荣寿、徐爱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诉讼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荣寿、徐爱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应道荣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李进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