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艺红等人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烜明,刘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杜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毅宏,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烜明,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刘艺红,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港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4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东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