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黄俊、惠州市粤华发展公司、惠州市凯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黄俊,惠州市粤华发展公司,惠州市凯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92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裙楼一层、二层。负责人:李仲华。被执行人:黄俊,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粤华发展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永平路21路。法定代表人:刘滋进。被执行人:惠州市凯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莲塘西路4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黄海清。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俊、惠州市粤华发展公司、惠州市凯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黄俊、惠州市粤华发展公司、惠州市凯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贷款金54999.35元及利息763.32元,罚息8397元,复息4.8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从2014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94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76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俊、惠州市粤华发展公司、惠州市凯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具体冻结、扣划的帐户、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