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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志圣与何静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圣,何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圣,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何静新,农民。黄志圣与何静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静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志圣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何静新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志圣货款9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6000元定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交由大新县人民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黄志圣负担。被执行人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由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