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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陈体灵与许欢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陈体灵。被告许欢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体灵与被告许欢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体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体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体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公告费450元,合计846元,由原告陈体灵负担。审 判 长  王锦辉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人民陪审员  曹 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