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牟德利与青岛市公交集团宏达巴士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德利,青岛市公交集团宏达巴士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306号原告牟德利。被告青岛市公交集团宏达巴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宽良,职务董事长。原告诉称,2014年4月22日,原告在火车站乘坐了被告所属的8路公交车,因司机启动急刹车,导致原告受伤。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3132.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询被告青岛市公交集团宏达巴士公司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德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綦荣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