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春增与蔡青贵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蔡某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在被告蔡某某处的白色奥斯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在被告蔡某某处的白色奥斯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未经本院许可,不准买卖、抵押、赠与,不准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俎永国审判员 赵长征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