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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春增与蔡青贵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蔡某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在被告蔡某某处的白色奥斯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在被告蔡某某处的白色奥斯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未经本院许可,不准买卖、抵押、赠与,不准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俎永国审判员  赵长征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