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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晓锋诉叶荣臻等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锋,泉州市鲤城明日制衣厂,叶荣臻,蔡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吴晓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晓军,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港区。被执行人泉州市鲤城明日制衣厂,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投资人叶荣臻。被执行人叶荣臻,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蔡敏清,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9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东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