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牛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霞、郑劳劳与被告郑向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霞,郑劳劳,郑向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194号原告:朱文霞,女,194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建宏,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郑劳劳,男,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向红,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霞、郑劳劳与被告郑向红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文霞、郑劳劳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霞、郑劳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文霞、郑劳劳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代理审判员 徐耀霞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