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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张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2654号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金桥路,组织机构代码68417564-4。法定代表人江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佳年,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张学伟,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1247.5元,由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陈秀娟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