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玉成与淮南盖天力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成,淮南盖天力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26-1号原告:田玉成,男,汉族,1957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蕾蕾,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盖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五药厂内)。法定代表人:孙钟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同怀,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成诉被告淮南盖天力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