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谭莹与李可高、修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莹,李可高,修爱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谭莹。委托代理人张清源,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可高。被告修爱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莹与被告李可高、被告修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邵崇俭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西吴路57号10栋2单元101户(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莹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可高、被告修爱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邵崇俭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西吴路57号10栋2单元101户(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