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秀珍与何伟源、党国平、何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珍,何伟源,党国平,何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罗秀珍,女。被告:何伟源,男。被告:党国平,女。被告:何飘阳,男。原告罗秀珍诉被告何伟源、党国平、何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诉讼期间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91元,减半收取3845.5元,由原告罗秀珍负担。审 判 长 潘 晖代理审判员 刁海星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秋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