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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秀珍与何伟源、党国平、何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珍,何伟源,党国平,何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罗秀珍,女。被告:何伟源,男。被告:党国平,女。被告:何飘阳,男。原告罗秀珍诉被告何伟源、党国平、何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诉讼期间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91元,减半收取3845.5元,由原告罗秀珍负担。审 判 长  潘 晖代理审判员  刁海星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秋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