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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刘福与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男,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波。申请执行人刘福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2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福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506.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大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