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学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敏。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