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刑二终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某某等人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00197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向东,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7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百晟修理厂业主,户籍地:海城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2008年10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2015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立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服判;原审被告人任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国光、郭宏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沈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沈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5)立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千 秋审判员 冷 新 生审判员 欧阳高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翰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