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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锋申请执行刘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刘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张锋,男。被执行人刘维,女。张锋申请执行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标的8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扣留、提取刘维工资收入12000元,与另案依法参与分配,申请人张锋本次受偿246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