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城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合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思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合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四川思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266-1号原告岳阳市合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王晓瑾,经理。被告四川思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狄海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合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思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合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四川思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1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四川思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