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袁荣富与帅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富,帅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袁荣富。委托代理人秦炜、杭杰华,泰州市海陵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帅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荣富诉被告帅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荣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荣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袁荣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