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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袁荣富与帅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富,帅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袁荣富。委托代理人秦炜、杭杰华,泰州市海陵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帅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荣富诉被告帅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荣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荣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袁荣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