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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敏,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被执行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成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志敏与被执行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被另案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核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志权审 判 员  潘光义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