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刑初字第38号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上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2段被告人季某某的刑期计算“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有笔误。现更正为“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审 判 员 彭修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