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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刑初字第38号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上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2段被告人季某某的刑期计算“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有笔误。现更正为“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审 判 员  彭修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