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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军诉被告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夏习舜,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岳岐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