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俞水富与葛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水富,葛正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538号原告:俞水富。被告:葛正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水富诉被告葛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水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水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水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水富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保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