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抢劫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055号起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集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江任升、覃宝亮(均另案处理)携带弹簧刀和喷雾剂至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风尚网吧伺机作案。经过事先踩点后,被告人黄某某独自进入网吧,坐到被害人曾某雯的身后。后趁被害人曾某雯不备,被告人黄某某上前将其放在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拿走。遭被害人曾某雯的朋友龚某玲发现后,被告人黄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威胁对方,并掏出喷雾剂喷向对方,后携带赃物逃离现场。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抢苹果6PIUS港版手机价值人民币5106元。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ATM机取款交易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升、覃某石、龚某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雯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取款录像及相关截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宏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博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