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杜堡村与江敦化、鞍山中兴集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新甸村杜堡村民组,鞍山中兴集团有限公司,江敦化,韩道锋,王庆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156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新甸村杜堡村民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代表人:柳喜智,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勤家,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鞍山中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元良,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江敦化,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韩道锋,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第三人:王庆君,男,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宋天友,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新甸村杜堡村民组诉被告鞍山中兴集团有限公司、江敦化、韩道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新甸村杜堡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曾新愚审 判 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