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北路。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红兵、张宙航,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2号楼2-3楼。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久立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久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久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6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久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