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镭,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文莲、审判员晋圣中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审判员 晋圣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