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星兴、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芦吉权审 判 员 谢飞娜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