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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星兴、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芦吉权审 判 员  谢飞娜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