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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林炜、夏碎排与夏碎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炜,夏碎排,丽水市广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76号原告:叶林炜。委托代理人:吴津。委托代理人:姚佳燕。被告:夏碎排。委托代理人:刘晓林。第三人:丽水市广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林炜与被告夏碎排、第三人丽水市广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林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林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林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叶林炜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庆代理审判员  汤首宏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项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