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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秀治与吴明泉、吴文生、吴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治,吴明泉,吴文生,吴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赵秀治,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被告吴明泉,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吴文生,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立飞,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治与被告吴明泉、吴文生、吴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三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秀治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