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崔文宝与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宝。被执行人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崔文宝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文宝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福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