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90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