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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9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保成与郑春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成,郑春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9467号原告周保成,男,1958年2月4日出生。被告郑春伶,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原告周保成与被告郑春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保成、被告郑春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周保成起诉称:2007年至2012年期间,秦亚光先后从周保成处借款33万元,但未偿还,秦亚光与郑春伶系夫妻关系,现周保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郑春伶对(2014)朝民初字第20234号民事判决书中秦亚光应偿还的借款3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郑春伶承担。被告郑春伶答辩称:与秦亚光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感情存在争议,郑春伶名下有房产,打算卖房子还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20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亚光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周保成借款本金33万元以及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4年9月15日,上述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另查明,郑春伶与秦亚光于1994年1月28日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存续。上述事实,有周保成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婚姻登记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周保成与秦亚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经民事判决书确认,应属合法有效,现周保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秦亚光之妻郑春伶对民事判决书中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郑春伶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周保成相应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春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14)朝民初字第2023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秦亚光尚未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周保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由被告郑春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增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德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