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何小琼与李国兰、罗发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琼,李国兰,罗发俊,陈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何小琼。被执行人李国兰。被执行人罗发俊。被执行人陈雪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李国兰、罗发俊、陈雪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发俊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西埌信用社账号53×××68存款6000元、陈雪萍在中国工商银行北流市支行账号21×××54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池桂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