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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黎颖、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黎颖,朱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委托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黎颖。被告:朱伟。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黎颖、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黎颖、朱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黎颖、朱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