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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焦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通山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甲,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某某,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甲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焦甲介绍同学陈崇某购买徐臣某的房产,后因房款问题徐臣某与陈崇某发生争吵。2014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焦甲在本县通羊镇柏树下兴林小区遇见徐臣某,双发为房屋一事发生争吵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焦甲用脚将徐臣某右侧胸部踢至轻伤。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由此认定被告人焦甲犯故意伤害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焦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则辩称:1、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事出有因;2、本案是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发生的,被告人亦受伤,被害人有过错;3、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坦白认罪;4、被告人平时表现尚好,是初犯、偶犯,因此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焦甲介绍同学陈崇某购买居民徐臣某的房产,后因房款问题,陈崇某与徐臣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焦甲得知后,2014年12月27日11时许,焦甲在本县通羊镇柏树下兴林小区碰到徐臣某,双方遂为房屋之事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焦甲用脚将徐臣某右侧胸部踢至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焦甲与被害人徐臣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焦甲赔偿徐臣某全部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了徐臣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徐臣某的陈述证明了其被焦甲打伤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基本事实。2、证人徐和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焦甲与被害人徐臣某打架,被告人焦甲将徐臣某打伤的事实。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了其看到焦甲与徐臣某打架并上前制止的事实。4、证人陈世某、焦大某的证言证实了他们在现场见到焦甲与徐臣某打架,他们上前劝阻的事实。5、通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证明被害人徐臣某右侧4-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6、赔偿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明焦甲已赔偿徐臣某经济损失2万元,徐臣某对焦甲表示谅解的事实。7、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焦甲的年龄、身份。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明属实,被告人焦甲亦有供认可与上列事实相吻合,形成证据链,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甲在纠纷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焦甲尚能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被告人焦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东升人民陪审员田伟人民陪审员陈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晓昆程婵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