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59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连秀霞、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秀霞、王XX当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XX偿还借款194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2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4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4300元。但被执行人连秀霞、王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XX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东兴街支行存款账户,账号:102027554194。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