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6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指定辩护人杜广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指定辩护人杜广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在担任中港疏浚有限公司经营部副经理期间,在承揽沧州市黄骅港散货港区航道南侧围堰二期A标段工程中,负责与挂靠其单位的合作方沧州渤海新区荣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业务洽谈、信息收集及在该项目承接过程中投标工作。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分别于2013年9月及2014年1月两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15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单位纪委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同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在纪委同志的陪同下,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批复、职务证明、任职通知等书证,证人李某、阮某某、卢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悔过书,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证物品清单,检察机关的工作记录、调查笔录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并能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鸿发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人民陪审员  周明1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