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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5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明祥与丁浩章、陶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祥,丁浩章,陶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289号原告:刘明祥,男。被告:丁浩章,男。被告:陶俊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祥诉被告丁浩章、陶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明祥负担。审 判 长  武 军审 判 员  杜文壮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