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梁某某,女,汉族,住郸城县虎岗乡梁老家行政村(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9********。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