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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梁某某,女,汉族,住郸城县虎岗乡梁老家行政村(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9********。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