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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富磊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双益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国市双益电子有限公司,富磊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市双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梅林镇梅林村。法定代表人王双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磊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康家路1号。法定代表人戴怀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宁国市双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磊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磊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周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5月19日,富磊公司以双益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双益公司与富磊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双益公司向富磊公司购买塑料原料,共结欠货款126500元,富磊公司多次索要,但双益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益公司支付货款126500元及违约金损失暂定2万元(按照货款总额的1%计算,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2、双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双益公司在原审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约定与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归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传真)订立,为要式合同,承诺的生效地即合同的成立地,安徽省宁国市为双方当事人完成最后签章的地点,则宁国市为合同成立地亦合同签订地,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宁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富磊公司一审提供与双益公司于2014年3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送货单等相关证据;双益公司一审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富磊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双方在2014年3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均应严格执行合同,如有违约,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如有争议于合同订立地点诉讼”。在上述合同的右上方,订立地点明确为昆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富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理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益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宁国市双益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双益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合同订立的事实情况,最后加盖印章的地点在宁国市,故宁国市是合同成立地亦即合同签订地。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订立地点不明确,“定立”不等同于购销合同的订立。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经审查查明,富磊公司一审提交的与双益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载明,合同“定立地点”为“昆山”,并且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合同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均应严格执行合同,如有违反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如有争议于合同订立地点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本案《购销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中除明确约定“定立”地点位于昆山市外,并无其他关于合同签订地点不一致的约定,故该合同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确认合同签订地为昆山市。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双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双益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应由其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琦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