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誉展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誉展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法定代表人胡伟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誉展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区。法定代表人徐满锋。上诉人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2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主要营业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