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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同泽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同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宏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同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洗墨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宏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323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刚。原审第三人: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新弯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英。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同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泽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宏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同泽科技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泽科技公司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上诉费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宾代理审判员  林曦代理审判员  黄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