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荣庆与许荣庆、许少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荣庆,许少君,叶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春。委托代理人:陈林芳。被告:许荣庆。被告:许少君。被告:叶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荣庆、许少君、叶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