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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弘毅与苏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弘毅,苏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刘弘毅。被执行人苏彪。申请执行人刘弘毅与被执行人苏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苏彪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彪银行存款18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群山 来自: